案件主办及推荐人:张祖峰律师
案情简介:
河南新蒲与城建建设在2008年9月17日就某工程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城建建设分期向河南新蒲支付工程款,如果城建建设不能按期支付,将按照欠款总额计息补偿原告。
《还款协议书》签订后,城建建只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之后拒绝继续支付。经协商未果河南新蒲委托本网张祖峰律师将城建建设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了河南新蒲要求城建建设支付未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但并未支持河南新蒲要求将按照欠款总额计息补偿的诉讼请求,只是判决城建建设按照未付款金额向河南新蒲支付利息。
本网律师认为,双方当事人关于利息的约定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规定合法有效,同时该约定也不存在畸高的情形,法院就利息问题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河南新浦虽然同意本网律师的观点,但其认为只要实现工程款本金的诉请其已经实现目的,故本案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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