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推荐人:张祖峰 律师
本案是吴静律师承办的工程保修纠纷案件之一,通过此案例我们弄清楚了以下法律问题:
一、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自行维修,并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
1、在保修期内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
2、工程质量缺陷是承包人的原因造成
3、发包人有证据证明通知了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承包人拒绝维修的
4、 发包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了维修,已经支付了合理的维修费用
符合上述条件,法院才会支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的请求。
而本案发包人中发包人中国新兴建设总公司要求承包人北京财尊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保修费用,未获得法院支持的原因是:
1、发包人未向法院提交在保修期内通知了承包人履行约定保修义务的证据;
2、发包人未能提交工程质量缺陷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证据。在诉讼中承包人向法院提交了外墙涂料开裂的质量缺陷是由于墙体开裂造成的,而非承包人施工造成。
对此,发包人正确的做法是应当先行鉴定,确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本案中发包人未经鉴定,即自行维修,导致责任方无法确认,即便质量缺陷责任方是承包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的请求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二、发包人的工作人员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法院审理案件主要考虑以下:
1、首先是否有证据证明签字人员系发包人的工作人员,其次要看是否与签字人员履行职务相关,即是否是职务行为。如果此人是发包方的工作人员,且对外签订合同是此人的职务行为,则发包人要对此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中吴静律师代理承包人反诉,提出签订协议人员曾代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工程维修合同,就该工程不属于承包人质量责任的部分工程进行维修,并且承包人已经施工完毕,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新兴公司辩称签字人员非我公司员工,对其签订的合同不予认可。吴静律师及时申请法院调取发包人的社会保险记录,经法院查证,新兴公司给签订人员上了保险,证明了其是发包人的员工。
2、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履行维修的义务,发包单位也要对此承担责任。法院审理中查明了发包人已经接受了承包人维修,所以法院判决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维修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9、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附:(2009)一中民终字第14208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