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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工程竣工后,工程质量缺陷不是可不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

来源:中国建筑工程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4-02-15 11:08:37    浏览次数:647 次

                  案例推荐人:吴静律师

北京市京工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鑫宏达钢结构屋面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宏远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宏远天竺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摘要

2005年4月28日,北京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物流公司)作为发包方,北京宏远天竺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竺仓储公司)作为担保方,与北京市京工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工建公司)、江苏鑫宏达钢结构屋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达公司)签订《网架、金属板围护加工制作安装合同书》,约定京工建公司与鑫宏达公司作为承包方共同承揽“北京宏远物流仓储中心工程”。合同未区分二承包方的工作范围及权限。
      合同签订后,二承包方进行了施工。工程竣工后,宏远物流公司接收并使用了工程,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此后工程在使用中出现漏水、滴水情况,2006年1月19日,为得到工程款,京工建公司与鑫宏达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为:二承包方对漏水进行整改,承诺如无任何漏水现象,2007年4月1日前支付剩余50%工程余款,2008年4月1日前支付其余50%工程余款。否则不再领取工程款。2006年3月底二承包方完成修复工作。
      2006年10月18日因工程又出现漏水情况,宏远物流公司单方委托公证处,就漏水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2007年9月鑫宏达公司、京工建公司起诉宏远物流公司、天竺仓储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宏远物流公司认为工程又出现了漏水,依据鑫宏达公司、京工建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不应再支付工程款。最终本案经过法院审理,支持了鑫宏达公司、京工建公司要求支付工程的诉讼请求。

二、从本案中我们得到启发,如果发包人依据《承诺书》抗辩,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应达到如下条件

1、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即有漏水的事实。

2、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发包方尽到了通知承包方的义务。本案中宏远公司未做到此点。

3、工程质量缺陷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现场勘察确认,或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属承包方原因造成。本案中宏远物流公司未能做到此点。
      鉴于此,法院没有支持宏远物流公司的抗辩,判决发包方宏远物流公司支付承包方工程款是正确的。

三、律师给承包方的建议: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依据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依据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在本案中承包方为了获得剩余工程款,应发包方的要求出具放弃工程款的承诺,虽然从人情角度不得罪发包方,但这种行为并不可取,本案中如果发包人依法履行了相应义务,承包人就有可能得不到工程款。 

承包人正确的做法是:工程竣工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可通过保修对工程进行修复。如果发包方拒不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可以通过的合法途径,比如诉讼主张权利,必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在实践中,只要未全额支付工程款,发包方就有可能会利用承包方急于获得工程款或再有合作的机会的心理,要求承包方签订合同以外的承诺书或协议,比如本案中,承包方签订了放弃领取后续工程的承诺书,我们认为这时承包方应谨慎行事,同时应咨询法律顾问或法律专业人土的意见,避免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工程款,因为承包方冒然签字而丧失主张的权利。

附:(2009)二中民初字第1790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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