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推荐人:张祖峰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京昊地产与阳光建筑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阳光建筑进场施工。后因京昊地产未按工程进度给付工程款,导致阳光建筑拖欠工人工资,并发生施工工人群体索要工资事件。后经劳动监察部门及住建委协调,由案外人代京昊地产给付了劳务费4.3万,阳光建筑将工资发放,施工人员全部撤离现场。
京昊公司认为,其已经分四次给付阳光建筑工程款10万元,但阳光建筑的施工人员撤离现场,未能完成装修工作,给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阳光建筑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阳光建筑停止施工后,京昊地产并未保持工程的完好,而是继续施工,导致法院无法对阳光建筑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评估;基于上述原因应当视为“经相关部门协调后,阳光公司的施工人员全部撤离现场”时双方已经自行解除合同并结算完毕。故,驳回京昊地产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发包人在承包人中途撤场时,一定要对施工现场等情况进行保全,以免发生诉讼时因证据灭失而承担不利后果。
承包人在中途撤场时,首先一定要理由充分,否者不可擅自撤场。其次,如果能够让发包人确认工程量一定要让发包人书面确认,进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附:(2010)民房初字第856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