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因此,发包方利用甲方的优势地位与承包方另行签订不利于承包方的和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招投标备案的合同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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