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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工程,签订数分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

来源:中国建筑工程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4-03-11 10:31:29    浏览次数:577 次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的现状,导致同一工程的发包方和施工方签订数分施工合同。在结算工程款时,双方就以那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会产生争议。

本文将通过最典型的合同签订情况来分析,该等情况应当如何结算。

前提:必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

合同签署情况:

未招投标前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称合同一);

施工方进场施工后,双方补办招投标手续,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称合同二)并备案;

备案后,双方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称合同三,该合同与合同二的实质性条款相背离)。

合同效力分析:

对于以上三分协议的效力,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意见,各地法院判决也各不相同。

本文作者结合多年的司法经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就上述合同的效力及如何结算问题,明确如下:

合同一,无效。

理由:因该工程是必需招投标的项目,双方未经招投标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之规定,该合同无效。


合同二,无效。

理由:因该工程在招投标过程,存在实质性谈判或者说串标等违反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该合同无效。

招投标法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合同三,无效。

理由:对于合同三的效力,有观点认为,是因为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之规定,而无效。

本文作者认为,该说法是错误的,首先解释21条并未说合同无效;其次,备案合同本身也是无效合同,根本谈不上与之相背离的问题。

本文作者认为,合同三无效的理由与和合同一是一致的,即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未经招投标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综上,三分合同都无效,应当如何结算呢?

本文作者及法院在处理时倾向于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故双方的举证重点应当是:那份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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