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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之《承包人如何巧妙适用“以送审价为准”来避免案件久拖不结》

来源:中国建筑工程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4-03-11 14:27:23    浏览次数:409 次

许多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这样就给许多承包人索要工程款造成困惑。起诉到法院,发包人往往对结算文件不予认可,期待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进而起到拖延的效果。如果承包人不能正确的主张权利,往往会在诉讼中陷入被动。此时承包人可以主张法院确认“以送审价为准”。那么什么是“以送审价为准”,承包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以送审价为准”呢?

“以送审价为准”的意思是指承发包双方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以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就视为认可承包人送交的结算文件。

二、以送审价为准的适用条件:

1、承、发包双方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以送审价为准的约定,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补充协议和其他书面文件中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适应以送审价为准。

2、承、发包双方必须约定明确具体的答复时间,比如,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30日内答复。

3、承发包双方必须约定,逾期不答复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

4、签收结算文件的人员必须是特定的人员,如: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发包人的财务人员等。发包人拒绝签收竣工结算未能的,建议采用公证送达方式。

三、不能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两种情况:

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不能适用以送审价为准。

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以送审价为准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3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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