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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与索赔适用法律法规

来源:中国建筑工程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4-08-05 13:43:10    浏览次数:819 次

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一)合同法


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28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28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建筑法》


第15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三)民法通则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办理加拿大签证www.duoqutour.com/visa_jianada_77.html htll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14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第(5)项:(索赔价款结算)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二、最高院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66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10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12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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