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推荐人:张祖峰律师
案情简介:
2006年空港中心与建工集团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将机场服务中心工程承包给建工集团。
2007年建工集团与创意人公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将空调水分包给创意人公司。
上述合同签订后,创意人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
2012年创意人因与建工集团结算问题诉状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建工集团主张,工程款未达到给付条件,理由是被告应当先同发包人(空港中心)结算并受工程款后才能向原告(创意人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建工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创意人公司支付工程款***万元。
附:(2012)西民初字第1712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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