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8日,同方公司与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双建花园、通风和采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朝阳区呼家楼双建花园住宅小区ABCD四栋楼及地下室的空调、通风和采暖设备工程承包给同方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3360元,违约方赔偿人民币200万元。合同签订后,同方公司便做了充分的准备,但被告知该工程被另行发包给其他的公司。同方公司委托我律所律师诉至法院。
我所律师分析了《北京双建花园、通风和采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该涉案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因此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法院审查同样认为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按照过错责任承担风险。我方律师尽力挽救损失。
法院最后认为此合同的签订,双方均具有过错,各自的损失应自行负责。
律师提示:《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没有进行招标投标便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合同无效。对于合同无效带来的损失根据双方的过错来承担后果。
附民事判决书:(2010)朝民初字第27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