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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无效的后果及处理方法

来源:中国建筑工程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4-02-16 19:07:05    浏览次数:660 次

所谓中标无效是指招标人最终作出的中标决定没有法律约束力。宣布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在招标人尚未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失去了法律约束力,招标人没有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的义务,中标人失去了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权利。当事人之间已经签定了书面合同的,所签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产生以下后果:A、恢复原状。B、赔偿损失。C、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哪些情况可认定中标无效?认定中标无效以后如何处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招标无效:(1)第五十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2)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披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3)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5)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6)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上规定可以认定中标无效的情况有六种,但并没有限定只有只有上述六种情况才能认定中标无效。有些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所确定的中标结果明显是不公平的,不能认定中标有效,例如,实质上脱离了招标程序中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的中标结果就不能认定有效;对潜在投标人歧视待遇影响投标结果的,也不能认定中标有效;违反了开标评标程序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也不能认定中标有效。总之,对于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可能导致中标结果不公正的,法院都有权进行审查,必要时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或宣布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无效,要求重新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中标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有两种:1、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这是指在招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后,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重新确定中标人,在前中标人是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委托重新确定新的中标人;在前中标人是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在剩余的中标候选人中根据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直接确定新的中标人。

2、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这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从剩余的投标人重新确定中标人有可能违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从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时,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一次新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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