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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无资质工人酿事故 市场和维修队负责人均担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4-02-16 17:18:17    浏览次数:302 次

                          作者: 崔亮    

没有审查维修队的技术资质,导致一名工人在维修过程中触电身亡,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维修队负责人王明杨承担死亡工人遗腹子生活费在内的各类损失。 
    因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找到贵州人王明杨维修霓虹灯。王明杨遂于2007年7月17日19时许,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带领工人牛某为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开设的城北市场维修西南门上霓虹灯。王明杨及死者牛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牛某遇电击从10余米的高空坠地,电击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后王明杨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中,判决王明杨赔偿死者牛某父母和妻子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对前述款项,王明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8年1月29日死者牛某的女儿出生。 
    死者牛某的家属认为,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牛某女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未做处理。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与王明杨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牛某女儿被抚养人生活费54549元、牛某父母和妻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被告王明杨辩称:对起诉的事实认可,同意牛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但现在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偿还。 
    被告城北市场公司同意在上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王明杨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对牛某家属的赔偿责任;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牛某在为城北市场维修霓虹灯时也无从业资质,冒险违章作业,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于触电身亡的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王明杨给付牛某女儿被抚养人生活费三万六千三百六十六元;被告王明杨给付原告牛某妻子和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三千元。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给付牛某女儿被抚养人生活费一万八千一百八十三元;给付原告牛某妻子和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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