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因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起诉至法院,被告声称“已归还押金、只是原告未将押金条归还”,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押金条索要押金,法院据此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须归还押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日,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张伟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被告张伟的输送泵,原告建筑公司为此支付押金15000元,被告张伟当场开具了押金条。2007年底,原告建筑公司归还了被告张伟的输送泵。但此后原告建筑公司多次持有张某出具的押金条,要求被告张伟退还押金,但被告张伟以:“租赁押金已经归还,只是未收回押金条”为由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收取了原告租赁押金,应当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予以归还。因押金条尚在原告处,而被告没有提供原告收到退还押金的证据。因此,被告缺乏有效证据证实自己履行了退款义务,被告主张已经退还押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如被告张某三日内偿还原告租赁押金15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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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