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推荐及主办人:张祖峰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天鸿与中付签订《劳务施工协议》,协议约定:中付将其承建的廊坊市某住宅小区工程的扩大劳务分包给天鸿。协议签订后,天鸿向中付缴纳履约金60万元。此后该工程一直无法开工。2012年7月中付向天鸿出具《履约金退还承诺书》,承诺2012年8月前,退还天鸿缴纳的履约金,并承诺赔偿天鸿财务损失12万。该承诺书出具后中付并未按《承诺书》的承诺退还天鸿缴纳的履约金。天鸿将中付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庭审中,中付公司对与天鸿公司签订合同和出具《承诺书》使用的公章(以下简称“涉案公章”)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鉴定。同时中付提交了其在工商局年检时留存的公章作为鉴定“样本1”。因中付公司提交的其在工商局年检时留存的公章与涉案公章公章明显不同,这使得天鸿公司陷入被动。
为了维护天鸿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所律师经多方取证,找到了中付公司在其他地方使用过涉案公章的证据,并将该证据作为“样本2”要求与涉案公章进行比对。鉴定结论为:涉案公章与鉴定样本2为同一公章。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中付公司至少有两套公章,故法院对中付公司的抗辩不予才信,判决中付公司返还天鸿公司保证金60万,赔偿损失12万元。








